湖北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管理 每年限额为1013.1万立方米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要求切实提升森林管护经营水平,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通知明确,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湖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013.1万立方米,比“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减少7.2万立方米。其中,按起源分,天然林采伐限额365.5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647.6万立方米。按采伐方式分,抚育采伐限额446.6万立方米,主伐限额391.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限额23.3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限额27.4万立方米,其他采伐限额124.1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75.1万立方米)。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统筹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中统筹解决。

通知要求,对天然林、公益林和商品林确定不同的采伐措施,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管理公益林和保护地林木采伐,合理采伐商品林,严格控制商品林采伐面积,放活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培育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各地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采伐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制度和采伐技术规程,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编辑: 刘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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