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规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来源:随州市残联

编辑: 习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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