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3日14时35分许,刘某某(男,31岁,随县人)驾驶轿车在市青年西路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及车辆受损。湖北随州交警经调查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按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让刘某某交纳10000元事故预付金用于李某在治疗费。

1月24日,刘某某在在随州市工商银行某支行缴纳了10元钱的预付金,然后将10元钱存款凭证变造成10000元后交给随州交警四大队登记入账到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户上。
6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财装科和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发现。后经随州市工商银行核实查验,刘某某提供给交警四大队的10000元凭证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

后因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随州曾都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曾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多次通知刘某某接受调查,但刘某某始终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并更换联系方式藏匿。
7月17日,曾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武汉市将藏匿在该地的刘某某抓获归案,7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曾都区公安分局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厉惩处。
目前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PS:学历不代表能力,文凭不代表文化。
没文化真可怕!
随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