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扩散!这只狗危险系数极高,遇到请绕行!

据网友ojbk爆料,文化公园9月24日晚上7点左右,发生了一起大型宠物犬未牵绳伤人事件,就在不久前,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世纪外滩门口。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小编带着疑问联系了当事儿徐女士。据徐女士回忆,那天自己牵着爱犬,突然冲过来一只大狗,就在徐女士将自己爱犬抱起的时候,大狗狠狠的咬住了自己的小腿。

上图是徐女士被咬伤的小腿,能够清楚地看到两个大血洞。

当天晚上伤人狗的主人李某态度非常好,八点左右一起到了疾控中心并承诺负责一切费用。就在等医生的时候,李某借口上二楼上厕所,从二楼平台跳下逃走。徐女士说当天晚上就花了两千多块钱,后面打四针。

这只白色大狗是性情比较温和的萨摩耶,有不少人会选择它作为宠物犬,是什么让它性情大变呢?


网友ojbk告诉小编,她的朋友八月份在世纪外滩十字路口处被同一只狗咬伤了。情况与这次如出一辙,也是李某没有牵狗,白色萨摩耶冲出伤人。事后李某态度非常好,并主动递上名片,说第二天陪同去打针。

第二天,当其拨打李某的电话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名片上的工作地址及姓名都是假的。可见,李某的狗伤人不是第一次发生。

在两起伤人案件中,两位被害者的医疗费用共计6000余元。李某的狗出现类似的伤人案件至少有三起,有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每次李某都是以同样的方法逃避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告诉大家几个涉及饲养动物伤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月亮 )

编辑: 月亮

扫码下载云上随州APP
互联网视听节目AVSP:鄂备2016020 工信部备案:鄂ICP备07503269号-3 公安备案:鄂公网安备42130202004508号 法律顾问: 随州广播电视台法务部 随州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络媒体 楚北网(http://www.yunsuizhou.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商务合作tel:13997880585 QQ:48089144 邮箱:hbsztv@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