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六大交通事故案例 提示安全出行

假期自驾或乘车出游已成为公众娱乐休闲、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但是在便捷出行的同时,对群体旅游的发起者、组织者,机动车驾驶者等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

北京门头沟法院对2016年至今审理的690余件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纠纷的情况占绝大多数,比例达43%,而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达85%。

案例:同乘人员因事故受伤有责任的驾驶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0月3日,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汽车外出旅游。旅游途中,王某驾驶汽车与第三人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周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巨大。后因赔偿问题,周某、王某产生争执,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全部的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对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周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讲法: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原告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形成好意同乘关系,王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故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合理赔偿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周某作为无偿搭乘人和搭乘受益人,其搭乘行为本身意味着自愿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本案应根据双方的好意同乘关系和相关的事实酌减被告王某的相应责任。

案例:外出旅游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或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17日,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张某提供旅游服务。同年10月,在某高速公路上,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到隧道,致使坐在大客车上的张某受伤。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是该旅行社员工,事故发生当时驾驶该旅行社公司大客车履行运营工作。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当时王某驾驶职工旅行社大客车进行运营是职务行为,故职工旅行社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张某系车上人员,其不应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张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该旅行社员工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应对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王某的驾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职工旅行社作为肇事司机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不当开车门、倒车致人损伤或担全责

2015年10月,张某驾驶车辆行至门头沟区违规停车,副驾驶乘客刘某开车门时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高某接触,致高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刘某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无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某公司,张某和刘某系该公司职员,事故当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开车门未确保行人安全通过,应对行人的损失程度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刘某的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不少机动车在停靠路边开车门下车时,未能留意周边行人情况,从而导致过往行人受伤。此种情况下,若行人不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虽然现在车载倒车、行车辅助系统已较为发达,但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仍存在盲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未能有效的留意周边的状况,亦容易导致视觉盲区的行人受伤。

案例: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机动车一方或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3月,郝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口处,韩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骑行,郝某车左前部与韩某自行车右侧脚蹬相接触,致韩某身体与郝某车辆前风挡、车顶及前机器盖相接触。韩某倒地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移动了车辆,最后因事故发生时系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这一事实无法查清,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审理中,门头沟法院多次释明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举证,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郝某系机动车一方,韩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郝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事故当事人因急于疏通交通等原因,忽视了对事故现场的保存,最终导致交警到现场后,因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加之没有相关的监控视频而最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需要双方依据公平责任,对相应的损失平均分担。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需要机动车一方来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进而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机动车一方往往不能有效举证证明行人存在过错,进而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例:事故后换驾、逃逸或将致商业险不赔

2016年7月,邵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门头沟区某路口时,适有郭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北转弯。邵某车辆前部与郭某车辆右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的父亲替代邵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主张其为车辆驾驶人。后因郭某反映,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邵某属于事故后逃逸。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邵某存在换驾,属逃逸行为,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隐匿实际驾驶人,由他人冒名顶替,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行为,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实践中,部分侵权者出于种种考虑,以各种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这些逃避行为却存在很大的隐患。比如,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等商业险免赔的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若相关行为一经被证实,被保险人则面临着商业险不予理赔的风险,进而需要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

案例六:不上保险交强险范围内将承担部分责赔偿责任

2016年3月8日,王某驾驶小客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与刘某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王某车辆交强险过期,未投保商业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据相关规定,对于刘某的损失,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全部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目前,我国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这一初衷不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一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对于机动车驾驶一方也能减轻其赔偿压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对于道路参与人是双赢的。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却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投保交强险。比如,部分机动车所有人认为其购买的车辆属于临近报废阶段,再开一段时间就要直接报废了,没有投保保险的必要;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则是未能及时续投保险等等。但事故发生时,若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需要相关责任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分责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交管部门判断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但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人需要先在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及财产损失2000元等共计122000元的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方。

(作者: 周蔚 )

编辑: 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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